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交付标的物,遇到政府指导价上涨时,交付标的物后的结算应按照()执行。
9.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应按照原价格执行。
根据《合同法》,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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