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2005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20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为有限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和劳务分别作价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出资;丙为普通合伙人,以房屋和劳务分别作价30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于2005年9月10日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由于市场原因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2006年9月5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2006年9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乙担任清算人。2006年9月30日乙向全体债权人发出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并于11月15日在报纸上公告。某商业银行于2006年10月15日向乙申报债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的剩余财产为3万元,乙向某商业银行清偿3万元后,编制了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某商业银行尚未受偿的债权应如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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