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第57条还规定,公司不得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但有下列( )情形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自《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应该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在(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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