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或者强令工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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