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国道距边沟外缘24米处(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修建一栋三层楼房,因该建筑存在于公路内弯,严重妨碍行车安全视距,某公路管理站经过调查取证后,在4月25日上午向李某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当日下午公路站作出责令李某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后,李某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的义务。为保证公路行车安全,该公路站5月1日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现场送达李某,并委托由原属公路站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养护公司拆除了该建筑物,且向李某收取拆除费用5000元。
合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李某在国道距边沟外缘24米处(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修建一栋三层楼房,因该建筑存在于公路内弯,严重妨碍行车安全视距,某公路管理站经过调查取证后,在4月25日上午向李某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当日下午公路站作出责令李某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后,李某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的义务。为保证公路行车安全,该公路站5月1日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现场送达李某,并委托由原属公路站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养护公司拆除了该建筑物,且向李某收取拆除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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