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通过王某、陈某(两人系国营825厂退休职工)的转手,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人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一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王某、陈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所生产,并在有可能销售给军事研究所等单位的情况下,仍然将该4000套假冒Y4电连接器提供给孙某、才某;殷某明知国营825厂是军品定点生产单位,仍然假冒该厂的Y4系列产品,并私自印制了该厂的内包装袋、产品合格证及标签等,将假冒的Y4系列产品用该厂的外包装盒包装,提供给上述4人。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
问题:
本案中孙某等五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刑法》第370条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在上述案件中,研究所是武装部队,而孙某、才某的主观故意容易认定,但王某、陈某和殷某只是把假冒的、不合格的电子元件卖给了一家经营部,至于该经营部把货销售给谁。他们并不了解。
如果行为人对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比较了解,如曾经或现在在军工企业工作,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为了获取利润而提供给其他单位,并最终导致不合格装备提供给了武装部队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因为行为人从事过该项工作,也知道军工企业的性质,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提供给武装部队,但对所造成的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应属间接故意。
王某、陈某以及殷某的行为均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也不了解军工企业的性质,完全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将假冒的、不合格的可以用于武装部队的装备销售给了其他单位,从而造成该装备最终被提供给了武装部队。
对于该类行为人,虽然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装备,但由于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该装备会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知道该装备可以成为武器设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此类行为人是不明知的,认定为过失较妥。因此,孙某五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 campus emergency ______ occur at any time of the day or night, weekend, or holiday, with little or no warning.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Ⅰ.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Ⅱ.任命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Ⅲ.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Ⅳ.指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某化工公司为某跨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为集团公司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长期在海外总部工作,不负责化工公司的日常工作,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自2014年12月起一直因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张某生病期间由副总经理王某全面主持化工公司的工作,副总经理赵某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6年5月,该化工公司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该起事故,应当以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是( )。
某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涉嫌构成( )。
某大型建筑集团下属有甲、乙两家公司。甲公司总经理为李某、常务副总经理为王某、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孙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张某。因工作需要,李某被派往乙公司任职,该集团任命常务副总经理王某负责甲公司日常全面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 )。
甲香港投资公司、乙科研单位、丙营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丁新材料公司。丁公司董事长由常住香港的甲公司赵某担任多总经理由乙科研单位钱某担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总监由丙营销公司孙某担任,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总经理助理兼安全总监由乙科研单位李某担任,负责丁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负责保证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是( )。
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的总经理兼任,长期在外地。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学校脱产学习1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 )。
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已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5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 000元。劳动合同终止吋,甲公司依法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
孙某在担任杭州某电子元件公司下设一经营部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伙同该经营部业务员才某,通过王某、陈某(两人系国营825厂退休职工)的转手,从杭州某接插件厂厂长殷某处购人大量假冒国营825厂生产的Y4系列电连接器,销售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孙某、才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军品定点单位一国营825厂所生产,而且研究所是军事研究所;王某、陈某明知该系列电连接器不是国营825厂所生产,并在有可能销售给军事研究所等单位的情况下,仍然将该4000套假冒Y4电连接器提供给孙某、才某;殷某明知国营825厂是军品定点生产单位,仍然假冒该厂的Y4系列产品,并私自印制了该厂的内包装袋、产品合格证及标签等,将假冒的Y4系列产品用该厂的外包装盒包装,提供给上述4人。2002年8月,在进行我国载人航天型号任务研究工作中出现事故,发现用于飞船上的传感器的接插件为上述假冒产品,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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