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鞭炮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新设计出新型飞天烟花,制作工艺中要求以A种焰火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该厂现在拟定两套生产方案:
A方案:从W焰火厂购进A种焰火,已知不含税市场价格为1000元/箱,W焰火厂负责送货上门。
B方案:采购原材料,交由某县Y焰火厂加工成A种焰火。
已知每箱A种焰火所耗用的原材料不含税进价500元,不含税加工费150元,不含税辅料费50元。Y焰火厂无同类焰火销售。生产1箱飞天烟花需要耗用2箱A种焰火,其他成本支出1500元,将A种焰火由Y焰火厂运回鞭炮厂产生的不含税运费为80元/箱。完工的飞天烟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
要求:假设企业购进材料、支付加工费、运费均能够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则企业以销售每箱新型焰火所得税税前收益作为判断标准,应选择哪个方案。(鞭炮、焰火消费税税率15%)
A方案:每箱烟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1000×17%=340(元)每箱烟花可以扣除的消费税=2×1000×15%=300(元)每箱烟花应纳的增值税额=5000×17%-340=510(元)每箱烟花应纳的消费税额=5000×15%-300=750-300=450(元)每箱烟花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10+450)×(7%+3%)=96(元)每箱烟花所得税前收益=5000-(1000×2-300)-1000-750-96=954(元)
B方案:每箱烟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7%+(150+50)×17%+80×11%]×2=255.6(元)每箱烟花可以扣除的消费税额=[(500+150+50)÷(1-15%)×15%]×2=247.06(元)每箱烟花需要负担的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7.06×(5%+3%)=19.76(元)每箱烟花应纳的增值税额=5000×17%-255.6=594.4(元)每箱烟花应纳的消费税额=5000×15%-247.06=502.94(元)每箱烟花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94.4+502.94)×(7%+3%)=109.73(元)每箱烟花所得税前收益=5000-(500+150+50)×2-19.76-1500-80×2-750-109.73=1060.51(元)
这里B方案所获得的收益大于A方案,应该选择B方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销售额征税。
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
税务师在审核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发现下列情况应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应税销售额的有( )。
某市鞭炮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新设计出新型飞天烟花,制作工艺中要求以A种焰火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该厂现在拟定两套生产方案:
A方案:从W焰火厂购进A种焰火,已知不含税市场价格为1000元/箱,W焰火厂负责送货上门。
B方案:采购原材料,交由某县Y焰火厂加工成A种焰火。
已知每箱A种焰火所耗用的原材料不含税进价500元,不含税加工费150元,不含税辅料费50元。Y焰火厂无同类焰火销售。生产1箱飞天烟花需要耗用2箱A种焰火,其他成本支出1500元,将A种焰火由Y焰火厂运回鞭炮厂产生的不含税运费为80元/箱。完工的飞天烟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
要求:假设企业购进材料、支付加工费、运费均能够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则企业以销售每箱新型焰火所得税税前收益作为判断标准,应选择哪个方案。(鞭炮、焰火消费税税率15%)
甲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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