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军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被告人李成军,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李成军:不知道。侦查人员:你要老实交代,顽抗是没有出路的。李成军: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侦查人员: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侦查人员:你是不是偷了邻居黄成3万元?李成军:没有,他诬陷我。侦查人员: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1)、李成军在侦查阶段不能称之为被告人,而应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93条。
(3)、李成军有权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96条。
(4)、侦查人员不能采取诱供的方式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43条。
(5)、侦查机关无权处罚犯罪嫌疑人。
2011年8月9日上午,钱某到A县公安机关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500元”。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县其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2岁)抓获,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钱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2009年10月份,其与赵某、孙某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B县王某家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王妻在家睡觉并被惊醒,其便让赵某、孙某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王妻存折密码,因见王妻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王妻。8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到B县赵某姐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公安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耿、刘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耿、刘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8月15日才对赵某、孙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并查明赵某刚满15周岁,孙某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和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由其姐姐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孙某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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