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案例分析是否恶势力团伙案件,认定的依据?
以上案例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的依据为:
(1)、人数较多,郝君辉、郭亚强、张光强、李乐强每次作案时人员相对固定,构成恶势力特征中三人或三人以上。
(2)、虽然以上案例全是抢劫案,但其中三起案件满足了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中的两个特定;即特定地点,在学校周围抢劫,特定人员,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3)、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4)、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5)、第一起案件是2009年5月4日,最后一起案件是2009年10月20日,第一起和最后一起案件满足了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要件。以上案例同时具备了“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四个特征,因此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执法人员小付因刚从其他岗位调入专卖执法岗位,尚未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其所出示的检查证是向本单位小李借的。被检查人小王认为小付在没有取得执法检查资格的情况下开展执法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向G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了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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