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法律、法规依据,试述如何进行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均对此有明文规定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解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这些是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直接法律依据。
设计交底由承担设计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图纸会审由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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