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甲地板厂为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8月份进购一批要材,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800000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0000元。乙工厂11月份交付50%实本地板,12月份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乙工厂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4)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000元
计算王某8月从外资企业取得收入时应由外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题:
甲上市公司于20×8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8年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8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8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甲公司20×8年以4000万元取得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Y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8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成本为
2.000万元,20×8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为41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其他相关资料:
(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
(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甲公司2011年1月10日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l72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9200万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按照税法规定该项合并为应税合并。
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股权的1/4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300万元。出售投资当日,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其80%股权之日起持续计算的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可辨认净资产总额为24000万元,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账面净资产为20000万元。
该项交易后,甲公司仍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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