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承揽了一项综合办公楼的总承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单位与某材料供应商所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中未明确材料的供应时间。急需材料时,施工单位要求材料供应商马上将所需材料运抵施工现场,遭到材料供应商的拒绝,两天后才将材料运到施工现场。事件2:某设备供应商由于进行设备调试,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施工单位订购的设备,恰好此时该设备的价格下降,施工单位按下降后的价格支付给设备供应商,设备供应商要求以原价执行,双方产生争执。事件3:施工单位与某施工机械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施工单位将租赁的机械交还租赁公司并交付租赁费,此时,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事件4:该施工单位与某分包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要降低分包工程的质量,从而减少分包单位的合同价格,为施工单位创造更高的利润。
在以下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揽了乙公司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您承包合同约定,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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