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某信用社代办站代办员,在信用社撤销该代办站后,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方式,继续以信用社代办站代办员的身份,利用储户自填的存款凭条吸收公众存款35笔,金融14.078万元。2004年5月,检查机关依法将吴某批捕。请分析,吴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事实,该农村信用社在该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该农村信用社在本案例中主要存在过错:一是信用社的有关合法有效凭证的宣传不到位,未在该信用代办站、该村进行宣传;二是该代办站撤销后,没有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农民群众不知道该代办站已被撤销,吴某的代办员身份已被解除的事实,导致吴某私刻公章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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