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制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中,海事管理类有哪五种轻微海事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1、船舶在江苏省内河水域内航行,不按规定锚泊、停靠,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2、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轻微破旧,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3、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显示号灯(桅灯、舷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等)、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号笛、号钟),或曾经配齐但已损坏,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5、除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外,其他船舶消防桶、灭火机等消防设施配备不齐,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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