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为某炮兵连副连长,某日,在执行任务结束后,驾驶230型牵引车。当车行至A公路时,因车速较快,被告技术不熟练采取措施不力,使得该牵引车所牵引的加农炮翻车,自己的牵引车也翻车。并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18人的严重后果。其中牵引车与加农炮共计价值920万元。请分析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但情节不严重的,没有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因使用、操作武器装备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其与《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根据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法职责罪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法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当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法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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