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是发小,2005年10月,二人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5月,二人密谋抢些钱花,王某提议,先想办法弄只枪,抢劫时比较方便,李某表示赞同。5月的某日晚,二人尾随某巡逻民警,由王某持木棒将该民警打晕,抢走其配备的手枪一支,子弹二十发。事后,二人于6月的两天持枪抢劫两次,共劫得现金人民币五万余元。2010年7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抢现金已全部被二人挥霍一空。试分析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性质。
(1)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我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某和李某事前共谋,共同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王某和李某曾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王某和李某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比较上述两罪名的法定刑,抢劫罪的法定刑更重,故对王某和李某应定抢劫罪一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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