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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的定性和处理。

问答题
2021-12-28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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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修正,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认识后,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判断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适合的,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则不合适。因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不需要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存在对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就应当构成犯罪。
(3)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醉酒的人驾车会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肇事,这没什么争议。而醉酒的人驾车则不同,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行为能力减弱,影响正常驾驶技术的发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其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任何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的前提下继续驾车行驶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醉酒驾车的行为应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综上,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具有威胁。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相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矛盾和不协调。为了保证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单独定罪,并设置的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既保持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又保持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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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列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列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等。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以下行为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下列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
下列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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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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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是依据哪部法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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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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