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14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8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0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试分析: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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