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公司2013年10月餐饮收入7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400万元。另收取包间费3万元、酒水饮料费20万元、赔偿金1万元,该公司当月应计算缴纳的营业税为()万元。
天华公司是一家美食城,一方面提供餐饮服务;另一方面设立了对外销售货物的营业厅,销售一些外购的有机蔬菜,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14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蔬菜批发企业购进有机蔬菜,支付货款合计58500元;另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出具的合规的运费发票;借:库存商品518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贷:银行存款60500
(2)取得餐饮费1200万元,另外向其他顾客销售有机食品300万元;
(3)为了发展业务、联系顾客,公司办公区外购了一批计算机,同时为公司的整体业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记载进项税额34万。
公司会计人员认为,该批计算机同时用于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劳务,应该用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200÷(1200+300)=27.2(万元)
问题:
(1)企业对业务
(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2)公司取得的餐饮费和有机蔬菜销售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公司财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公司购入计算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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