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环境因素中比1989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因素增加了( )这一环境因素。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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