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中国公民)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14年4月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张某工资3800元和6000元,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张某在甲企业从事家具生产工作15年。甲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张某转至乙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2年。乙煤矿转制后,张某分流到乙煤矿的承继单位丙企业,从事煤的取样、制样工作10年,随后应聘到丁肉食加工企业,从事鸡肉分割工作,直至退休。张某退休2年后,感觉身体不适,经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诊断为尘肺。针对以上情况,应当负责张某医疗费用的企业是( )。
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4)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000元
计算王某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4)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000元
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4)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000元
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4)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000元
计算王某8月从外资企业取得收入时应由外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4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4)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000元
计算王某8月从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时应由派遣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发如下: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
(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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