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1)对受益人和被指定银行来说,假远期信用证除含有“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的含义外,与即期信用证没什么区别。
(2)对申请人来说,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类似,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他有权拒付,而在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单其同意接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先行取单提货,到期偿付开证行。
(3)对于开证行来说,这类信用证既属于即期又属于远期,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期付款后,对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无须承兑,也无须寄回,更不会到市场上贴现流通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期付款时并不是借记申请人账户,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是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笔类似于押汇的贸易融资,开证行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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