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是国家已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产烟区,陈某系A县种烟大户。2007年6月5日,陈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注:A县烟草公司未被取消县级法人资格)提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次日,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审批。省烟草专卖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6月20日指定经办人员小马分别打电话给陈某和A县烟草专卖局,告知二人省烟草专卖局已同意陈某在A县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5日,省烟草专卖局将上述结果在对外网站上进行了公布。
陈某无从事烟叶收购的资格。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因此,陈某作为烟农,没有资格设立烟叶收购站(点)从事烟叶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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