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以疏忽为理由起诉,原告必须证明产品责任产生是由于被告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而严格责任下原告无需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错,即使被告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必须对此负责。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费是最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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