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税务师受托审核某生产企业2014年所得税纳税情况,增值税率17%,企业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533万元并已缴纳所得税,税务师审核时发现如下业务:
(1)其他业务收入中包括:
①企业外购一批包装物水桶专门用于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
②企业上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一大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30万元,企业会计当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今年因逾期未收回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③企业当年2月销售时出借一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20万元,考虑到如果逾期收不回还是要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收取时直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2)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0万元;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9.6万元;
(4)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174.54万元,业务宣传费11万元,另有按销售收入10%计提并用现金支付给某中介个人的佣金300万元;
(5)企业2008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此设备常年处于强震动价值为8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为3000元,企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金额为2.4万元,已经分摊人成本;
(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7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6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为29.4万元。
(7)其他资料:
①企业账簿记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9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万元(其中包括城建税4.9万元,教育费附加2.1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销售费用5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为30万元;
②企业产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当年12月应纳增值税为70万元。
要求:税务师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企业上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30万元,逾期未收回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少计了增值税,应当调减其他业务收入,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相应的应补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36×(7%+3%)=0.44(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6+0.44=4.8(万元)。当年2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万元,未逾期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金融债券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3)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9.6×60%=5.76(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0.5%=10.88(万元),应以5.76万元为限,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76=3.84(万元)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15%=326.3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支.不作调整。佣金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10%-5%)=150(万元)
(5)第一年折旧额=7.7×5÷15=2.57(元),纳税调减=2.57-2.4=0.17(万元)
(6)工资附加“三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60-400×14%+15-400×2.5%=9(万元)提示: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实际支付7万元,没有超标,不作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9.4-400×5%=9.4(万元)
(7)其他资料显示营业税金及附加7万元中包括城建税4.9万元,教育费附加2.1万元,说明企业包装物出租收入未计缴营业税,所以,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50×5%×(1+7%+3%)=8.25(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25万元。
(8)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33-4.8-20-40+3.84+150-0.17+9+9.4-8.25=632.02(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2.02×25%-533×25%=24.76(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下列涉税相关处罚措施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
税务师在非涉税鉴证服务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这属于( )。
对于非涉税鉴证服务的特点,下列阐述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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