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仓限额,是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低数额。()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以上的,即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中止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后,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应当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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