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重要规定之一即"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是否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在《刑诉解释》第385条中有所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法律对该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本案通过再审加重对二被告人的刑罚是不正确的。关于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从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上诉不加刑相类似的再审不加刑,即为了被告人利益提出的或由被告人提出的再审不得加刑。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判决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3条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至于有相反意义上的申请再审的,则可以改变刑种和加重刑罚。这种趋势所依据的理论是,再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救济被错判而蒙冤的人,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可使被判刑人放弃顾虑、大胆申诉,以取得最后的纠正机会,这实际上有利于实现再审"纠错"的目的。同时,再审不加刑也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和保证,只有规定了再审不加刑,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种种变相加刑的做法。而且,这种趋势代表了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要求。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科学构建"再审是否能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武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简要病史】王某,男,23岁,呕吐2天。
【答题要求】
【简要病史】王某,男,23岁,呕吐2天。
【答题要求】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某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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