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1月首次发行8000万元5年期公司债券。2000年10月,该公司为增强债券的流通性、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该公司债券上市。此时,公司净资产为3000万元,1999年的公司债券应付利息尚有100万元因可分配利润的不足而未支付。
问:
假如说甲公司的债券依法经核准已经上市,那么,在甲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它不负有进行临时报告的义务。因为,《证券法》仅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进行临时报告。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发行公司债券的国有独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依法不负有临时报告义务。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该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面值总额为1800000万元,发行价格总额为1880082万元;支付发行费用720万元。假定实际利率为4%。
要求: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1月首次发行8000万元5年期公司债券。2000年10月,该公司为增强债券的流通性、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该公司债券上市。此时,公司净资产为3000万元,1999年的公司债券应付利息尚有100万元因可分配利润的不足而未支付。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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