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加工费10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费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甲公司为境内注册的公司,其控股80%的乙公司注册地为英国伦敦。甲公司生产产品的30%销售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在英国销售;同时,甲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的30%自乙公司采购。甲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出口产品和进口原材料均以英镑结算。乙公司除了销售甲公司的产品以及向甲公司出售原材料外,在英国建有独立的生产基地,其生产的产品全部在英国销售,生产所需原材料在英国采购。
2011年3月31日,根据甲公司的战略安排,乙公司销售产品、采购原材料开始以欧元结算,2011年4月1日,乙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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