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企业与新加坡B、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2012年3月15日A、企业报关出口USD、100000,但由于B、企业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付款,货款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USD、90000。现A、企业因退税需要,在网上申报时将此笔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申报在“101010一般贸易货款”项下,并将付款人修改成境外B企业。银行在掌握真实性的情况下还是将该笔申报进行了审核通过。上述申报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应如何申报?
上述申报错误。根据外汇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境内银行应确保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在此案例中,办理银行应了解款项的真实性,不应随便修改付款人的基础信息,对企业的申报做好辅导和确认审核的作用;A、企业也要根据此笔款项的实际用途来申报,因此该笔国际收支应申报在“402010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项下,付款人也应是境外的保险公司。
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王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以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同时,A、B企业并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行该机器已经由于保管不当而灭失,B企业由次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同时,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机器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
(4)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能否直接归A企业所有?
(5)A企业应按何种顺序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6)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