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2013年9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万元。(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包装费11.7万元。(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1)~(5)小题。根据上述资料的描述,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表述是()。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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