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律。1787年9月由制宪会议制定,次年6月生效。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加大了中央的权力。立法权属国会参、众两院,参议员由每州议会选出两名,任期6年,众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每州众议员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任期2年。行政权归总统,总统为行政首脑和军队总司令,对国会立法享有否决权,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司法权属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参议院同意,为终身职。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统治的形式和三权分立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只制定了若干修正案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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