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甲在使用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法院查明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均承认自己有错,但是均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使用了下面哪一或哪些推理方法?()
某公司生产某产品的固定成本为30万元,单位可变成本为30元,产品单位售价为45元,如果现在的产销量为25000件,则该公司的经营安全状况属于( )某公司生产某产品的固定成本为30万元,单位可变成本为30元,产品单位售价为45元,如果现在的产销量为25000件,则该公司的经营安全状况属于( )。 附表:经营安全率和经营安全状况表经营安全率S>30%25%--30%15%--25%10%--15%<10%经营安全状况安全较安全不太好要警惕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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