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
B、财团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C、依照罗马法,手工业行会属于社团法人
D、到帝国时期,团体只需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即可成立,无须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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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法人内容。古代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如省、市、自治市)也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人为成立的基础,如国家、地方政府、公益社团和私益社团;后者以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如寺院。财团法人的财产包括慈善团体的基金和待继承的财产。团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财团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要经过批准手续。到帝国时期,团体必须经过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方可成立。选项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