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时,发站应如何办理?
托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县以上(不包括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铁路部门根据以确定运输条件组织试运。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剧毒品)由铁路局批准,其他品类由铁路分局批准。上述危险货物及采用的包装与品名表规定不一致时,亦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13条办理。
“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交托运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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