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并拟定日期准备开工,试问:(1)何时为正式开工期?(2)什么情况下可延长施工期?(3)暂停施工的工期能否补偿?
(1)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②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③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④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3)在确有必要,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停工责任在施工单位时,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时,施工单位停工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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