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15d;施丁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0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0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仅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自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9天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天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T.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T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闱;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下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1: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r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施T: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0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0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X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T:,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向建设单位要求A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并于5月15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同年7月20日施工企业将建筑材料运至工地。实际开工日期为同年8月10日。该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为( )。
某建设工程项目中,甲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又与劳务分包人丙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则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丙公司应承担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某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其中的某些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乙单位。在施工中,乙单位应该直接接受( )的工作指令。
甲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揽了乙公司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根据您承包合同约定,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了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
某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20个月,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20所示(时间单位:月),各项工作均匀速施工。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某大学根据学校合并规划,在某市开发区建设新校址,投资2亿元,建设4栋教学楼、6栋学生宿舍楼、2栋食堂、l栋浴室、3栋家属楼等一揽子工程。建设周期为2年。该项目进行了招标,其中某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关于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鉴于该项目是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达到优良;其次,必须保证工期,确保工程建设不影响学校的扩大招生并及时投入使用。对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属分公司中选择施工队伍,无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某大学群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作为总包单位,某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遂安排下属施工能力强、施工工艺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设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并分别与这些参建分公司签订了《某单体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工期和施工质量作了约定,并对施工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作了说明。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二分公司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转交给了某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该单体工程预算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五分公司,为争取提前奖励,将自己负责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临时组织的8农民施工队。
问题:
(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2)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57.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通常不将监理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