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贸易公司委托甲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发出材料成本110万元,加工费100万元,消费税税率30%,则甲公司应交消费税()万元。
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收回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假设该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万元。
计算题:
A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
2×11年11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11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11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0000元,福利费用28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1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
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20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A股份有限公司、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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