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受聘于境内甲高校,2014年4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1)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第1季度奖金2000元、全勤奖200元、独生子女补贴80元、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2)担任乙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50000元,将其中6000元和10000元分别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地区。(3)将自有居住用房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居民陈某居住,月租金为3000元(不考虑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费)。(4)取得某非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10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张某取得的租金收入,4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中国公民张某任职于境内某公司,2013年1~4月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Ⅰ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Ⅱ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Ⅲ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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