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简答题]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的答案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l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l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l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简答题
2021-07-1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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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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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2年经营收入850万元,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0万元。2003、2004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和50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0平方米写字楼用于办公,分3年3期全部付清房款。2004年9月,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5年,贷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甲公司应从()年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2014年7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5%,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一项房产出资,该房产的原价为180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则甲公司在7月1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针对该项交易应该抵销损益的金额为()。
A公司2013年1月1日以8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B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3年B公司没有实现净利润,也未发生亏损。2013年12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2013年12月31日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是()。
20×7年年度报告,A、B、C三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如下有关业务:(1)20×7年1月1日,A、B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6000万元投资设立一家D有限责任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A、B股份有限公司占D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40%、60%。(2)20×7年12月31日,C股份有限公司向D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一条生产线,根据C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原价为1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600万元,A、B、C三方确认该生产线的价值为500万元,占D有限责任公司的10%。要求:
甲、乙、丙三方各出资100万元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册资本300万元。两年后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400万元,投资者丁投入资产(现金)60万元,占A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l/4。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有关对甲公司和乙公司投资业务资料如下:(1)2011年1月2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0万元购入甲公司部分股份,所购股份占甲公司股份总额30%,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当日办理完毕有关股权转让手续。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0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2)2011年7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5000万元直接对乙公司投资,乙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A占乙公司股份总额的10%。A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当日办理完毕有关股权转让手续。(3)2011年9月16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9月26日乙公司支付现金股利。(4)2011年度末甲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000万元。(5)2012年1月25日甲公司宣告分配2011年现金股利6000万元。(6)2012年度末甲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其他资本公积800万元,2012年度末甲公司发生亏损3000万元,2012年度末A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金额为20880万元。(7)2013年1月2日A公司以22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价款已于当日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股权转让手续已于当日办理完毕。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4)题。2012年12月31日A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反映的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和A公司出售该项投资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分别是()万元。
2013年8月1日,A公司接受B公司投资,B公司将持有的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入到A公司。B公司持有的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A公司和B公司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为10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B公司投资持股比例为20%。A公司接受B公司投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为()万元。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五年前成立,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红星公司现在欲投入资本600万元,占A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资本的1/3,则A公司接受红星公司投资时,实收资本增加为()。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为什么?
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盛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如果宏基公司设立不成功,天德公司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 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西电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2010年7月I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 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矿泉公司在事实上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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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A、B、C三公司共同投资组成ABC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以厂房投资,该厂房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300万元(同公允价值);B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新设备一套和价值100万元的一项专利投资,其价值已被投资各方确认,并向ABC公司移交了专利证书等有关凭证;C公司以货币资金300万元投资,已存人ABC公司的开户银行。按照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900万元,A、B、C三方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收到A公司投资时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月1日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价税合计为2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1月1日结清相关款项。2012年1月1日因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上述款项,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将该项债务转为B公司的股份,转股后,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所转换的股份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1%,债务重组日,所转换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为()万元。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于公司设立时缴付出资40万元,乙、丙则需在公司设立后第二年各自缴付出资30万元。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无特别约定。设立当年,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10万元。下列关于该年度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l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l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l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l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l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l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l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l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l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l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l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l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公司是2017年6月25日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乙公司是以一台设备进行的投资,该台设备的原价为84万元,已计提折旧24,93万元,投资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价值为65万元,设备投资当日公允价值为60万元。投资后,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20%。假定不考虑其它相关税费,则甲公司由于乙公司设备投资而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为()万元。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B两个股东各出资50万元设立,设立时实收资本为100万元,经过3年运营,该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50万元。这时C投资者有意参加,经各方协商,C投资者以80万元出资,占该公司股份的1/3。该公司在接受C投资者投资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80万元,贷记的科目及金额是(  )
A 、B、C、D、E 5人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依《公司法》规定,这5人首次至少要出资多少钱?
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C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A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这钱属于什么性质?如果A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如何处理与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关系?( )

2010年1月,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一栋房屋作价出资12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80万元,丁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丁缴纳150万元作为首次出资,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010年2月,公司成立。
2010年10月,经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30万元。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公司四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股东其余出资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的情况属实,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A公司2010年1月取得B公司(非上市公司)15%的有表决权资本,并准备长期持有,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2010年5月4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9年现金股利400万元。2010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2010年应确认投资收益为万元。
A公司于2×11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B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2×11年7月1日,B公司向A公司销售一批存货,售价总额为600万元,成本总额为400万元,该批存货在2×11年已对外销售80%,剩余部分在2×12年全部对外出售。B公司2×12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为1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2×12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A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位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设立,每人各出资50万元。一年后,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0万元,并引入第三位投资者加入。按照投资协议,新投资者需缴入现金60万元,同时享有该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A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该现金投资。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A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第三位投资者时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为()万元。
2×16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30%股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B公司除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该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当日公允价值为120万元。2×16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B公司确认了20万元减值损失。2×16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16年A公司因对B公司的该项股权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万元。

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2年经营收入850万元,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0万元。2003、2004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和50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0平方米写字楼用于办公,分3年3期全部付清房款。2004年9月,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5年,贷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甲公司2002年的成本费用为()万元。

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2年经营收入850万元,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0万元。2003、2004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和50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0平方米写字楼用于办公,分3年3期全部付清房款。2004年9月,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5年,贷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甲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写字楼的信用形式属于()

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2年经营收入850万元,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0万元。2003、2004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和50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0平方米写字楼用于办公,分3年3期全部付清房款。2004年9月,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5年,贷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甲公司的股东入股后()将股份赎回。

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2年经营收入850万元,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0万元。2003、2004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和50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0平方米写字楼用于办公,分3年3期全部付清房款。2004年9月,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5年,贷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这种融资方式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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