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范围的是(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知识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一般说来,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 )。
Ⅰ.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Ⅲ.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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