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 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实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准确证据,因此不予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某市郊区的两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化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超标,影响到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此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8年的经济损失共约486万元,化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化工厂建立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污已经达标,因此不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原告排放的废气超标为结论,而调查中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建厂初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25万元。
问题:(1).该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某工地从水泥厂新购一批袋装水泥,双方商定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水泥到场后,双方人员从10袋水泥中取样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厂保存,另一份则送到某市级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验。等到第30天,工地人员取报告时发现水泥安定性和28天强度不合格。于是工地一方将检测结果通知水泥厂,并要求水泥厂进行赔偿。水泥厂不服,双方经协商后同意进行仲裁检验。于是双方将水泥厂保存的另一份样品送到同一检测站重新对不合格项进行检测。
问:在这批水泥的验收过程中,那些过程是错误的?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