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丙公司认为自己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综合题:2013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与投资人A、B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3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3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3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14年1月1日,丙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公司解散。1月12日,公司由丙、A、B及其他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清偿完公司所有债务后仍有15万元的剩余财产。
(5)2014年3月8日,丙决定向戊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甲与乙同意,但丁不同意。经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4)丙聘任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及人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8)丙能否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