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居民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5000万元,出售一台设备收入2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收入300万元,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 (2)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 (3)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3500万元; (4)全年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万元); (2)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25%=451.25(万元); (3)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1.25-250=201.25(万元)。分析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亏损15万元,2019年度亏损10万元,2020年度盈利12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某软件企业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该企业2017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万元。
甲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发现2016年度某项管理用无形资产未摊销,应摊销金额20万元,甲公司将该20万元补记的摊销额计入了2017年度的管理费用,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0000万元和18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体现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 )
某居民企业201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某居民企业201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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