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各家保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数量。保险供给量是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之和,保险供给的内容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根据这些供给主体的经营范围,国际上习惯于将保险业务划分为三个种类,其中绝大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第一和第二领域的保险业务。各供给主体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市场上,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组织形态。目前我国法律上允许存在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一般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的保险业务包括()。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对保险市场的供求现状分析和预测认为,
我国虽然人口众多,但现实的人身保险需求不足,现阶段人身保险业还不发达。然而,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景来看,我国人身保险的预期需求是巨大的,人身保险业将会有很大发展。因此,公司制定发展战略,不断增加机构,招聘人员,以求发展。
2011年12月30日及2012年1月4日,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保险行业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先后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以及《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2号)。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新规定的下发,将有利于引导保险业进一步发挥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竞争优势,推动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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