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管辖区域内王某以企业负责人身份在甲单体药店销售药品“阿莫西林注射剂”。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药品批准文号为“鲁药准字20130101”,已经销售12万元。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性该销售行为情节严重,决定给予该单体药店行政处罚。后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立案后,移交该县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单体药店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可能包括( )
生产、销售假药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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