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中国圣达贸易公司与美国邦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500箱玻璃器皿的CIF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05年10月底,付款条件是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签订后,圣达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德盛海运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西雅图,于2005年10月25日在青岛港装船。在货物装船时发现有30箱的货物外包装破损,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进行了批注。圣达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出具了保证书。德盛海运公司接受了保证书,签发了清洁提单。圣达贸易公司凭提单和其他单据向中国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当货物运抵西雅图港,美国收货人邦特贸易有限公司凭清洁提单提货时,却发现30箱货物严重破包,箱内玻璃器皿大部分破碎损坏。于是邦特公司向德盛海运公司提出了索赔。 请分析德盛海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12年4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B公司,合同约定出售价款为150万元。该专利权为2010年1月18日购入,实际支付的买价350万元,另付相关费用10万元。该专利权的摊销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2012年6月30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该专利权出售前的累计摊销额为()。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