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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有()。

多选题
2021-12-21 15:23
A、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
B、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C、免责声明
D、收购人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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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B| D

试题解析
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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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时,继续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原则上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原则上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般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无论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还是通过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除获得豁免外,均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股票达()以上时,应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者发出要约收购。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过渡期内,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Ⅰ上市公司中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为1/4
Ⅱ经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被收购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Ⅲ被收购公司陷入财务困难,收购人为了挽救可以对其进行关联交易
Ⅳ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甲、乙公司为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为3.9亿元)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为终止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进行全面要约收购。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即向丁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40日。 收购期限届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当甲、乙合计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15%时,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甲、乙合计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25%时,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要约收购价格如何确定? (4)如果甲、乙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多少?在本次要约收购中,甲乙能否仅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并说明理由。 (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出现竞争要约,甲、乙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的最后15日内能否变更收购要约?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的最后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能否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6)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下列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义务的表述,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 Ⅰ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Ⅱ 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并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Ⅲ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Ⅳ 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对收购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Ⅴ 间接收购时,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Ⅰ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Ⅱ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 Ⅲ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Ⅳ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Ⅴ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但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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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企业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后,其持有目标企业股票增减变化每达发行在外总额的5%时,应在其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该比例是: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 ),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境外法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有()。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应发出收购要约,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事项有()。
()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    )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甲、乙两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收购丙上市公司,当甲、乙两公司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丙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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