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向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师陈某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中有陈某将其作品《探险历程》的专有使用权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出版物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出版社承诺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个月内先出版图书,其他权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向陈某支付版税;版税按图书定价和实际销售数结算,销售数在5000册以下(含5000册)时版税率为7%,超过5000册部分的版税率为8%;图书出版后先按3000册预付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
2004年3月,乙期刊社从甲出版社的《新书预告》中了解到《探险历程》即将出版,于是找到陈某,希望在其所办期刊《耳闻目见》上发表书评来介绍该书。陈某表示同意。在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时,陈某强调说明该稿内容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闻目见》上刊登了一篇名为《(探险历程)述评》的文章,全文长达数万字,除在开头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语”介绍作者身份和该书创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险历程》的基本内容,仅稍作删节。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险历程》一书出版。该书定价15元,首次印刷6000册,发往各地书店寄销。2004年10月重印5000册,陆续给书店添货。
甲出版社2004年从书店获得4000册《探险历程》的销售款,2005年获得5500册书的销售款。但是,按合同约定向陈某预付版税后,甲出版社由于获知期刊《耳闻目见》登载《(探险历程)述评》一文是由于陈某把书稿又交给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税。陈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税,甲出版社以陈某已违约为由而不同意支付。陈某承认曾将书稿电子文本交给乙期刊社,但说当时已经强调说明“只能用于撰写书评时作参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违约登载。甲出版社经过核实后,认为责任在乙期刊社,陈某没有违约,因此向陈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补付版税,同时希望陈某与甲出版社一起起诉乙期刊社。陈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诉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对陈某陈述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耳闻目见》刊登书评是事先经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说明《探险历程》的作者为陈某,这种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期刊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和甲出版社的权利。
2000年,某大学教师甲写作了一部《挫折孕育着希望》的书稿,引用国内外30个实例作为素材,论证说明自信心在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重要性,同时一一列出了参考文献来源。他向P出版社投稿未果后,找到了副主编是自己老同学的M期刊社。经过三级审稿,M期刊社认为该稿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帮助发表,但作品篇幅较大,只能出增刊单独登载,并且在经济上要力求不亏本。于是,M期刊社向甲提出了出版该作品的条件:甲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M期刊社并提供出版资助费1万元;M期刊社赠送甲样书200册作为资助回报,但暂不支付稿酬;扣除送给长期订户的那部分后,增刊销售数若能达到2000册以上,对超过部分按11%的版税率付给甲版税。甲因十分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出版,按M期刊社提出的条件于2002年10月签订了出版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03年3月,以《挫折孕育着希望》为名的增刊出版,底封印有正刊刊号及其条码、增刊准印证编号。该增刊受到了读者的欢迎,连续重印,总销售量达到数十万册。作者和M期刊社获利不菲。为了补救以前的失误,P出版社主动与甲联系,提议将《挫折孕育着希望》改编成动漫图文本出版,由P出版社物色改编者并承担费用,而向甲以7%的版税率结付版税。甲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P出版社约请的动漫画家乙在改编过程中,为避免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形象交替出现,将原作中对2个国内实例所作的评析删除,由于担心甲对此有异议,乙又从报刊上找了2篇依据国外实例作类似评析的文章,从中摘编部分材料并配图后加入动漫图文本。在此前后,他一直未与甲联系。
向P出版社交稿时,乙因自己为书稿增加了内容而署名“甲、乙合著,乙绘图”。P出版社收到稿件后,组织人员加速处理,在一个星期内就完成了三级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等工作,发照排部门排版。该书即将付印时,P出版社为了尽量扩大销售,经总编辑批准,决定将书名改为《从沮丧中崛起》,将作者的署名方案改成“(美)A.Wedekind著,甲编译,乙绘图”,并将面封上的宣传文字“根据同名畅销读物编绘,图文并茂,直观精美”改成“据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心理学专家力作编译并配图,原书曾风行世界各国,累计销量2000万册”。
2004年6月该书出版并热销了一阵。但是时过不久,有关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出版违规行为都受到了追究,有关行为人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0年,某大学教师甲写作了一部《挫折孕育着希望》的书稿,引用国内外30个实例作为素材,论证说明自信心在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重要性,同时一一列出了参考文献来源。他向P出版社投稿未果后,找到了副主编是自己老同学的M期刊社。经过三级审稿,M期刊社认为该稿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帮助发表,但作品篇幅较大,只能出增刊单独登载,并且在经济上要力求不亏本。于是,M期刊社向甲提出了出版该作品的条件:甲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M期刊社并提供出版资助费1万元;M期刊社赠送甲样书200册作为资助回报,但暂不支付稿酬;扣除送给长期订户的那部分后,增刊销售数若能达到2000册以上,对超过部分按11%的版税率付给甲版税。甲因十分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出版,按M期刊社提出的条件于2002年10月签订了出版合同,有效期为5年。
2003年3月,以《挫折孕育着希望》为名的增刊出版,底封印有正刊刊号及其条码、增刊准印证编号。该增刊受到了读者的欢迎,连续重印,总销售量达到数十万册。作者和M期刊社获利不菲。为了补救以前的失误,P出版社主动与甲联系,提议将《挫折孕育着希望》改编成动漫图文本出版,由P出版社物色改编者并承担费用,而向甲以7%的版税率结付版税。甲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P出版社约请的动漫画家乙在改编过程中,为避免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形象交替出现,将原作中对2个国内实例所作的评析删除,由于担心甲对此有异议,乙又从报刊上找了2篇依据国外实例作类似评析的文章,从中摘编部分材料并配图后加入动漫图文本。在此前后,他一直未与甲联系。
向P出版社交稿时,乙因自己为书稿增加了内容而署名“甲、乙合著,乙绘图”。P出版社收到稿件后,组织人员加速处理,在一个星期内就完成了三级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等工作,发照排部门排版。该书即将付印时,P出版社为了尽量扩大销售,经总编辑批准,决定将书名改为《从沮丧中崛起》,将作者的署名方案改成“(美)A.Wedekind著,甲编译,乙绘图”,并将面封上的宣传文字“根据同名畅销读物编绘,图文并茂,直观精美”改成“据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心理学专家力作编译并配图,原书曾风行世界各国,累计销量2000万册”。
2004年6月该书出版并热销了一阵。但是时过不久,有关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出版违规行为都受到了追究,有关行为人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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