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为承兑人。11月1日,乙公司在该汇票背面记载只有丙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11月5日,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11月10日,丁公司在汇票背面作了背书人签章后将票据赠送给戊公司,戊公司财务人员从丁公司处取走票据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分后悔,于11月12日以票据丢失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11月14日,人民法院发出公告,11月20日戊公司持票申报权利,人民法院通知丁公司查看票据,丁公司承认是其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但是以其法定代表人仅在汇票上签字未加盖其个人私章为由主张转让无效。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确认票据并提出票据转让无效的主张后,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处理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求的是()。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5月10日,到期日为8月10日。7月6日,乙企业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则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元。
2013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3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3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3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3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